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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会费管理办法

时间:2019-05-30   来源:   阅读:

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

会费管理办法

(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)

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4〕166号)规定及《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第三章、第五章各条之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根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费收取与管理的有关规定,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的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为3000元,个人会员暂不收会费。

第三条 应缴纳会费的会员,根据每年中国职业教育学会的缴费通知要求,将会费汇寄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并标注“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会费”,由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统一开具民政部印制的会费收据。

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会同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做好会费的收缴、登记工作以及经费使用记录。

第五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。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组织学术、实践和实验研究活动;编辑出版研究成果、资料;奖励、表彰活动,各种竞赛活动及秘书处日常开支。

第六条 使用会费开展各种活动,须由活动负责人编制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申请,经本会主任批准后才能根据预算使用会费,活动结束后将活动费用清单交秘书处。

第七条 凡举办带有收费性(含企业或其它单位赞助)的活动,活动方案须事前报主任批准,秘书处备案。活动结束后要有经费使用明细单并交秘书处,结余费用由秘书处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记入本会账目。

第八条 凡是由本会主任批准的各种活动或开支,执行过程中由秘书长按主任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,符合财务报销手续并签字后方可报销。

第九条 本会每年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审查,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。

第十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经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批准后生效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